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之动态巡查子系统操作实务

Mark wiens

发布时间:2022-12-08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之动态巡查子系统操作实务

  这个两个文件要求运行两个系统,一个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另一个就是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这两个系统是当时利用业务最主要的两个信息系统,只是运行范围只限于国土资源部确定的试点城市。

  2008年经过5年的试点运行,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92号),整合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要求全面启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第一次是2011年升级改版,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 一是强化了供应公告、公示的管理。二是强化了动态监管业务管理, 增加了供应预警和督办业务。三是结合实际需要,完善系统功能,补充了增减挂钩来源管理、异常地块监测、房地产大企业和大地块监管等内容。

  第二次是2013年升级改版,这次改版一是增加了动态巡查业务,在2011年版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二是增加了土地储备监管业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在总结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试点城市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

  4.其他公告(预公告、一级开发项目公告、收回土地公告、闲置土地处置公告、征地公告、土地转让公告)

  一是所有的合同和划拨决定书都必须有对应的出让公告和成交公示,否则无法正常录入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无法获取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监管号。

  二是必须严格挄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发布公告。公告期限到达后,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包括修改、调整、撤销等。如果需要修改调整等操作,必须在公告期限到达前一天之前修改调整,修改调整后公告、公示时间重新计算。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商品住宅项目(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开发利用模块的核心内容是土地供应后的开发利用状况进行监管,也是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出让金缴纳情况、项目开竣工情况、 土地闲置情况等。

  2015年前由于系统没有自检功能,因一些同志对土地供应政策不熟悉,在发布公告、公示、录入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时,一些指标项录入信息错误或者录入信息不全,比如:住宅用地容积率没录下限,缺少约定开竣工时间等,导致录入的出让合同不规范、 或者与政策冲突。

  开发利用模块除了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还对合同本身是否规范、 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监管。

  这块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和前面供应和利用的环节串联起来。实际上最理想的状态就是一块地, 一出生以后就给他一个身份证(监管号或不动产单元代码),仍一开始供应到成交,到开发利用,到最后的流转都能串联上来。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合作减轻群众负担 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的通知》(税总发[2018]47号)在全面推行不动产单元代码等信息的共享,加强涉税信息集成应用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由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正在试点,各方面政策法规也不够完善,系统目前只是针对部分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监测。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的住宅用地。”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06年本增补本)规定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丌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 26号)规定“不得存在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增补本) 》 超规模供应商品房用地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自2012年5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和《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规定“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 不得分期缴纳。”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56号) 规定:“对各省(区、市) 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 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 的70%执行。”、“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 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 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 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 的50%执行。”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规定“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如果填写的合同和公告、公示违反了以上五种情冴, 就会在供应预警模块中出现相应预警信息。同时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3)如果确实违反规定,首先,撤回合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修改合同后重新上报,然后,在供应预警模块中再进行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于2021年6月到期。部决定对文件部分表述修改后重新印发,文件有效期处延长至2024年6月。”是动态巡查的指导性文件。

  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出让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作为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的基础。

  (二)信息现场公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形成《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 30 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四)开竣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 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五)开竣工申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 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六)现场核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闲置土地查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八)建立诚信档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列入市、县级诚信档案;对于在省域内存在闲置土地的,列入省级诚信档案。各地在建立用地诚信档案的过程中,根据管理需要,可在内容和环节上适当延伸,从成交确认、开发建设条件复核、合同履行等方面做好诚信记录,建立符合本地特色的诚信系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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